(一)申请
1.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向新疆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2.新疆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新疆检验检疫局履行初审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递交申请。
3.质检总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新疆局或具备授权的分支局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签发许可证书。
(二)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三)《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许可证核销
1、属特许审批范围的产品,其《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一次有效,不得分批核销使用。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外,其他产品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销量以净重计算。
3、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申请单位在报检前须在审批系统的核销管理界面输入该批进口产品核销数量,并打印《报检预核销单》并加盖印章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核销。
4、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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